作者:刚子seo 日期:2023-11-03 点击数: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中国医疗广告人 的一些知识点,和非法医疗广告,谁负责管理,法规依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是各种“专家”“神药”的宣传。
2017年,一款我们几乎天天能在电视广告上看到的眼药水,被指涉及虚假宣传,走下“神坛”。
近些年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的医药广告屡禁不止,一些中老年患者深受其害。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受理“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共1954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占24.82%。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生命时报》(微信内搜索“LT0385”即可关注)采访专家,总结出虚假医药广告的骗人招数,教你一眼识破它们。
受访专家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临床药师夏雨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药学部教授刘世霆
虚假广告的7大陷阱
面对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必须擦亮眼睛,以下这些花招往往是虚假广告的常用伎俩。
1
过分强调疗效
“3个月治愈”“一次性根治”“长期控制病情”等是典型用语。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疾病的确可以做到药到病除。但由于医学还具有很多局限性,许多疾病尚未找到根治方法,只能控制发展和恶化,过于强调“治愈”“根治”的,一般都是。
2
用伪学术包装产品
关键词是“国家专利”“国际医学成果”等。很多广告明确指出“治愈率99%”,实则并无临床证据支持。
医学信息是不对称的,公众很难辨识不实表述,患者长期受到疾病困扰,面对这些说法更愿选择相信。
3
完全忽略不良反应
有些药宣称“数万名患者临床服用效果较好,且无任何毒副作用”。但“是药三分毒”,任何药都不可能做到无任何毒副作用。
4
过分夸大适宜人群
比如,有些抗骨质疏松药仅作用于特定人群,但虚假广告往往打着“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幌子,扩大销路。
5
滥用科技前沿,鼓吹神医神药
有些广告充斥着玄之又玄的词语,比如“纳米”“端粒酶”“远红外”等。很多词语只是药理学或生理学概念,并未实际用于临床。
更有甚者,自创一些伪科学词汇,让普通人感觉特别“高大上”,进而上当。中医药领域是虚假广告重灾区,“神丹”“神贴”“祖传秘方”等说法,常被用来鼓吹“神医神药”。
6
近似药名,“李鬼”冒充“李逵”
有些药品以其他知名常用药的商品名为基础,加上一个词或一个字,比如“新”“超”等,借用人家的名气。
比如,沐舒坦口服溶液是家庭常备药,用于儿童祛痰,但市场上还有一个药叫“新沐舒坦”,包装和广告设计都与前者极为相似,成分却不同,用法、用量差异较大。
很多人根本分不清,到药店可能稀里糊涂就买了后者,却习惯性地按前者的量给宝宝服用。新沐舒坦属于非处方药,虽不是假药,却可能影响治疗。
7
假专家“站台”
有些广告中的专家很不可信,身份往往造假,他们大多打着“协和”“北医”“解放军总医院”等旗号,骗取信任。
由于公众缺乏分辨能力,认为有名字、有单位就是专家,结果轻信其推荐的药品。
这位老太太被誉为“中国最忙碌的虚假广告表演艺术家”。出没于各大卫视,头衔众多身兼多职。
从“拔痰定喘绝技传承人”到“蒙医后人”,从北大专家,再到风湿分会委员。后经查证,一系列头衔全是伪造的。
严惩才能痛改前非
孙忠实认为,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根源在于惩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理是暂时停止销售,“这个处罚太轻了”。他建议,加大监管、惩治力度,要暂时停止生产,才能让违法者有压力去痛改前非。
刘世霆表示,像“多少天就能治好”这样的虚假宣传内容,很容易查证,一旦认定责任就要严惩,让违法者的风险大于受益。
夏雨表示,还要宣传合理用药概念,提高公众、媒体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用药意识和认知度。
建议大家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根据适应症和自身情况选药,不要相信广告中过分夸大的疗效,也不要盲目听信病友推荐的药品及其疗效。
购买药品3原则
专家们总结出消费者买药时需记住的3点原则:
1.《广告法》列出的禁用词要熟记:“最”,如最新科技;“一”,如全国第一;“级”,如世界级、国家级;“首/家/国”,如独家配方、世界领先、首款产品等;权威相关,如专供、专家推荐等。
2.虚假药品广告主要集中在难治、无特效药、有病耻感的疾病上,比如癫痫、阳痿、皮肤病、糖尿病、癌症等。
这些患者要了解健康常识,对所患疾病和治疗前沿有所了解,如有疑问应询问医师或药师。
3.国家食药监总局有专门的查询平台。如被药品广告说动心了,不妨先查一下,看有无药品批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不允许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只能发布在专业杂志。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制的是医疗机构的广告行为,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发布,故作为公民个人,发布的文章和介绍内容不属于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五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等内容。
非法医疗广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含有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手段进行不法牟利的行为。在中国,负责管理非法医疗广告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质的内容,不得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内容要求和发布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抽查、暂扣广告文件、广告费用等严厉打击非法医疗广告行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2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中国医疗广告人 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