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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怎么写

作者:刚子seo 日期:2023-10-15 点击数:

大家好,关于省人大代表提案 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怎么写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怎么写

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的撰写应该遵循以下要求:

(一)提出议案的条件和要求

1.法定人数要求。代表提出议案必须有一定人数的代表联名。全国:30人以上;县级以上:10人以上;乡镇级:5人以上。2.法定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3.法定范围要求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法定规范要求。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5.法定目的要求。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直接目的就是能够使自己提出的议案被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二)议案提出的方法和步骤

1.认真选题,确定议题。2.收集各方面资料。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4.精心梳理加工。5.反复分析论证。6.多方征询意见,进行补充完善。7.形成正式议案文本。8.按规定要求填写议案专用纸。

(三)议案的撰写格式规范

1.代表议案撰写的结构规范。议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构成。案由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就是为什么要提出该议案,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合理性、可行性等的依据,包括事实、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等。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是议案的核心内容。

2.代表议案专用纸的内容规范。代表提出议案应填写议案专用纸。

3.代表议案纸的填写方法。①议案标题的确定。即:关于××××××的议案。②正文的内容要求。解决什么问题、解决该问题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及措施。③结语的写法。主要用于提出审议请求,言简意赅。④落款的格式规范。领衔代表签名,另行写提请审议的年月日。

人大代表提案通过流程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相关讨论不向公众开放。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形成的议案必须联署以个人名义提交的只能作为建议。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人大代表一般是在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或开会时提交议案,通知议案人参加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十三条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人大代表建议处理(办理)程序:

1、各承办部门自区政府交办会上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召开专门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方案,确定承办人员和负责领导,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2、承办部门应尽快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系,弄清他们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意图,调查处理建议提案中所反映的问题。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由主办部门牵头,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问题解决后,承办部门应以公函形式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态度要诚恳,内容要实事求是,语言文字严谨客观。答复函须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政府督查室审阅,重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还要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方可正式打印,正式文件打印要有签发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4、答复函一式五份:一份面交代表或委员(附上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请代表或委员当场签字,当面征询代表或委员意见);三份送区政府督查室(附上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一份留部门存档。

5、建议提案务于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能按期答复的,区政府办公室将在全区通报批评。

6、送达回执和征询意见表(由承办单位自行复印),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亲自填写。

7、地市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时除答复函应由承办单位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行文并负责送达代表或委员,其余与区级办理程序相同。

二、人大代表建议的要求:

1、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填写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上。这样有利于对所提出的具体内容进行交办、研究和答复,也便于分类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人联名。有的代表认为,联名越多越表示这个建议的重要,因此努力争取更多的代表签名,其实建议的重要与否,不在于签名代表人数多少,主要看建议内容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真知灼见。

3、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分类后,分别交付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并答复代表。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4、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至迟不能超过6个月。对人大代表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机关一般要求在2个月到4个月之间办完答复代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们多年来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人大代表对国家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及时答复。第三条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有承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负责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考察意见、举报和来信;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工作。第四条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负责部署、交办和审查把关。要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加强具体领导。办公厅(室)应指定人员切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办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起系统的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联系,搞好组织协调。第五条办理工作的基本标准和基本原则。

基本标准是:积极解决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认真做好答复,达到代表、委员满意或谅解。

基本原则是:

(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需要请示上级或与其他部门研究解决的,要积极请示、抓紧协商解决;需要由下级部门具体办理的,要通知下级部门办理,并直接同代表、委员联系;确实不便采纳或不宜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这是办理建议、提案的依据。凡是符合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坚决落实,不符合的不能违反政策。对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但确有道理和实际意义的意见,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办理中要注意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

(三)注重实际效果。凡是答复办的事情要狠抓落实,一定要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保证兑现。同时要注重举一反三,使同样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收到更大的效果。第六条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由办公厅(室)按照分级负责、业务归口的原则交有关部门办理。可以召开会议交办,也可以发文交办,力求做到及时、准确。

二、承办。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登记。应由本部门承办的,经领导审批后,明确专人办理。若有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未经同意不得自行退回或转送其他部门。退回的时间,自收到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天。

人大、政协开会期间,由议案组、提案组直接交办的时限性强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要作为急件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催办。为了按期完成承办任务,交办机关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联系,采取电话询问、重点检查、小型座谈、个别汇报、通报办理进度等方式,进行查办催办,督促落实。

四、审查。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和答复函,要层层认真审查,保证质量。部门主管领导同志要严格把关,署名签发。

五、答复。省政府交由各部门及各市、地承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写出答复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承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视察建议、来信)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举报和来信),办理结果,由省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地区行署行文答复代表、委员和抄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市、县(区)政府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行文,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答复,或商定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部门分别答复。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答复,但只限于同级的建议与建议(包括建议处理的议案)、提案与提案的合并。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逐人答复,并写全代表、委员姓名。对所提问题要逐条答复清楚,不得遗漏或回避。需要向上级请示或反映的问题,要在请示、反映后再行文答复,不得未办先复或以请示代替答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三个月,承办部门要坚持办完一件,答复一件,务于限期内全部办完。个别情况复杂限期内无法办理结束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正式答复。

向代表、委员答复办理结果要严肃认真,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具体,文字朴实、精练、易懂,用语恭谨、诚恳,书写格式符合规定,并编号打印、加盖公章。

承办部门要在答复件首页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甲”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乙”标明;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用“丙”标明;不宜解决或留作参考的用“丁”标明。

六、复查和检查。承办部门在年度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进行一次复查。对问题尚未落实的要抓紧落实;发现原办理答复欠妥的要主动再办、再复;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政府办公厅(室)要负责检查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除随时检查外,还要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有选择地对一些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或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亦可征询部分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发现办理不符合要求或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查明原因,通知原承办部门重办或补办,并再行答复。

七、总结。承办部门在搞好复查的基础上,要认真进行总结。承办建议、提案分别在十件以上的,在办完的一个月内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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